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
南投縣
永昌 國民小 學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設置要點
113年 9月 11日 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 依據:
一、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第 1 項。
二、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辦法。
貳、 目的:
一、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。
二、 維護 及保障特殊教育 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,提供 特殊教育學生有良好之學
習 環境。
參、 組織成員:
一、 本會由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成,其中召集人一人,由學校校長兼任,執
行秘書一人,由校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,其餘組成人員如下:
1. 處 室 主任代表。
2. 特殊教育業務之處(室)主任代表。
3. 普通班教師代表。
4.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。
5.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。
6. 資賦優異學生代表。
7.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。
8.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。
9. 教師會代表。
10. 家長會代表。
二、 前項委員組成中,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三、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委員於任期中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
不適當之行為遭解聘者,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 派 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
補足其任期。
四、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學生者,得不予遴選特殊教育學生或
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。
五、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,必要時得邀請本縣
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。
六、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(構)派員列席。
七、 提案中涉及的相關事務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,例如: 幼兒園代表、會計主
任、人事主任及 校外相關人士。
伍、 工作任務:
一、 審議及推動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評估安置及支持服務適切性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
應教育環境。
三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、導師安排。
四、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五、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、特殊教育課程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
畫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六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教育輔具、專業
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七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考試服務及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
援。
八、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九、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社區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十、 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。
十一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十二、規劃分散式資源班、巡迴輔導班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。
十三、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工作成效。
十四、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之相關業務。
十五、處理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建議事項。
陸、 實施方式
一、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;
召集人無法出席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,議案表決應
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。
二、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,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。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
學者出席指導。
二、 會議之召開
1. 會議召開主持:應由校長主持,說明會議重點及目的。
2. 執行秘書工作報告並說明上次會議執行情形,再說明提案內容。
3. 議案討論、臨時動議
4. 議案決議
5. 主席宣布決議事項、執行秘書 行政人員 做成會議記錄,散會。
6. 注意事項:會議中屬於個人隱私資料的部分,會後應該收回銷毀。會前
應讓與會者閱讀提案資料,會中意見充分表達、溝通。會議中應尊重每
位委員的意見,如有意見相左時、未取得共識之案件或爭議性較大的議
案,得由召集人裁示或採多數決。
三、 會議 後執行工作
彙整後之會議記錄及相
關附件,會辦相關處室,簽請校長核定。簽核後有些
議決提案需送教育處備查、複審,並依照教育處 申請的期程送件。有些提案
需經過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後送校內其他相關會議議決,如特殊教
育學生課程審議後需提送課發會議決;特殊教育學生編班提案審議後需提送
校內編班委員會 議決;特殊教育行事曆 審議後需提送行政或校務會議議決。
其他提案議決事項,分送有關單位並 確實執行,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執行情形
報告。
捌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且 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永昌 國民小 學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設置要點
113年 9月 11日 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 依據:
一、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第 1 項。
二、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設置辦法。
貳、 目的:
一、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。
二、 維護 及保障特殊教育 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,提供 特殊教育學生有良好之學
習 環境。
參、 組織成員:
一、 本會由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成,其中召集人一人,由學校校長兼任,執
行秘書一人,由校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,其餘組成人員如下:
1. 處 室 主任代表。
2. 特殊教育業務之處(室)主任代表。
3. 普通班教師代表。
4.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。
5.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。
6. 資賦優異學生代表。
7.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。
8.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。
9. 教師會代表。
10. 家長會代表。
二、 前項委員組成中,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三、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委員於任期中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
不適當之行為遭解聘者,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 派 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
補足其任期。
四、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學生者,得不予遴選特殊教育學生或
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。
五、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,必要時得邀請本縣
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。
六、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(構)派員列席。
七、 提案中涉及的相關事務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,例如: 幼兒園代表、會計主
任、人事主任及 校外相關人士。
伍、 工作任務:
一、 審議及推動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評估安置及支持服務適切性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
應教育環境。
三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、導師安排。
四、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五、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、特殊教育課程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
畫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六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教育輔具、專業
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七、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考試服務及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
援。
八、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九、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社區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十、 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。
十一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十二、規劃分散式資源班、巡迴輔導班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。
十三、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工作成效。
十四、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之相關業務。
十五、處理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建議事項。
陸、 實施方式
一、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;
召集人無法出席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,議案表決應
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。
二、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,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。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
學者出席指導。
二、 會議之召開
1. 會議召開主持:應由校長主持,說明會議重點及目的。
2. 執行秘書工作報告並說明上次會議執行情形,再說明提案內容。
3. 議案討論、臨時動議
4. 議案決議
5. 主席宣布決議事項、執行秘書 行政人員 做成會議記錄,散會。
6. 注意事項:會議中屬於個人隱私資料的部分,會後應該收回銷毀。會前
應讓與會者閱讀提案資料,會中意見充分表達、溝通。會議中應尊重每
位委員的意見,如有意見相左時、未取得共識之案件或爭議性較大的議
案,得由召集人裁示或採多數決。
三、 會議 後執行工作
彙整後之會議記錄及相
關附件,會辦相關處室,簽請校長核定。簽核後有些
議決提案需送教育處備查、複審,並依照教育處 申請的期程送件。有些提案
需經過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後送校內其他相關會議議決,如特殊教
育學生課程審議後需提送課發會議決;特殊教育學生編班提案審議後需提送
校內編班委員會 議決;特殊教育行事曆 審議後需提送行政或校務會議議決。
其他提案議決事項,分送有關單位並 確實執行,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執行情形
報告。
捌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且 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瀏覽數:
分享